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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可投票的和不可交易的
                                
 盛 洪

     记得温斯顿.丘吉尔说过,民主制度是一个非常糟的制度,但我还没有发现更好的。我们不知道,他倒底是在称赞,还是在感叹。不过他这种对民主政治的复杂态度,似乎得到了二战以后兴起的公共选择理论的明确表达。研究这一理论的两个佼佼者,阿罗和布坎南,分别获得了1972年和1986年的诺贝尔经济学奖。和对民主的简单赞颂不同,他们的研究不是证明民主政治的完美无缺,而是专门给现在通行的民主形式---投票程序挑毛病的。阿罗在他的《社会选择与个人价值》一书中提出了著名的“阿罗悖论”,断言只要三个以上的投票者对三个以上的方案进行投票,就有可能出现所谓“循环的大多数”,使得少数服从多数的规则自相矛盾。只有借助于强制或独裁才能消除这种可能性。到了布坎南这里,问题就更严重了。在《一致的计算》中,他和图洛克指出,即使少数服从多数的投票规则通行无阻,也会产生他所谓的“多数主义”弊端。所谓多数主义,就是将少数服从多数的规则奉为至高无上的信条,认为凡是多数同意的公共决策都是合理的或最佳的。由此很容易导致对投票程序的滥用,造成对少数人的基本产权、甚至基本人权的侵犯。布坎南问道,难道可以通过多数人的同意剥夺少数人的言论和出版自由吗?

         无论是布坎南还是阿罗,都把民主政治看作是一种公共选择过程。在阿罗看来,每个人都有自己的对公共物品的优先顺序,民主政治的方式就是每个人通过投票,将自己的优先顺序(即他所谓的个人排序)表达出来,最后以多数人赞同的优先顺序作为社会的优先顺序。很显然,公共选择过程是以每个个人为基本的利益主体的。这是现代民主政治的一个非常重要的性质,即:如果认为公共决策是有价值的,也只是因为它首先是在每个人的人权和产权基础上形成的。当然,在许多人的心目中,把个人价值转变为社会价值的投票过程本身也具有价值。但由于民主政治以每个个人的人权和产权为基础,所以前者的价值不会超过后者。如果民主政治的结果违背了它赖以建立的基础,如多数主义所可能导致的结果那样,它就应该受到约束。约束意味着,有些东西是不可投票的。
        实际上,投票只是人的社会生活的很小一部分。在分工和专业化高度发达的今天,任何人都是靠“社会”生活的。然而每个人的绝大部分社会交往不是靠投票,而是靠人与人之间的交换、或市场交易实现的。与投票过程的相同之处在于,市场交易也是以每个人的基本人权和产权为前提。并且可以说,市场交易也是一种公共选择过程。通过市场,人类解决了大部分的经济问题。如生产什么,生产多少和为谁生产。保罗.萨缪尔逊曾以纽约为例来说明市场的奇妙功效。他说,每天进进出出纽约的成千上万种产品,是由谁安排和指挥的呢?是谁决定一个社会或一座城市应生产或消费多少吨香蕉,或多少件成衣呢?是市场。作为一种公共选择过程,市场同样在完成着将每个人的偏好,转变为社会偏好的工作。它仍然基于每个人内心的偏好的表达,只不过其形式与投票过程大不相同。在一个社会中,人们消费的大多数产品或服务具有着某种性质,使得人们可以排他地占有和消费。这种产品或服务也可以被称之为“私人物品”。“私人物品”作为市场交易的主要内容,使得市场交易本身显得非常方便。任何两个人都可以就转让某一私人物品达成协议,而同时又不损害第三者,也不会让他白捡便宜。我们知道,两人之间的谈判,是人与人之间最简单的交往形式。谈判是否成功,取决于双方是否一致同意。如果至少一方不同意,就不能缔结任何合约。所谓“同意”或“不同意”,就是每个人内心偏好的表达。当一个人说“同意”时,他就是在表明,他认为收益大于成本;而说“不同意”时,他就是认为成本大于收益。人们可以通过“同意”增进利益,而通过“不同意”避免损失。简单地说,市场制度就是在许许多多的“同意”和“不同意”中形成的。市场中的价格就是这众多分散的两两人谈判最后形成的公共选择。这种分散的选择何以达成公共选择的方式是很有趣的。一方面,在理论上讲,任何一个个人的选择都会直接影响公共选择,尽管这种影响非常微小,以致常常看不出来。当一个人从不同意购买转变为同意购买某种物品时,他实际上就在推动价格上扬;相反时,他就在抑低价格。另一方面,任何一对当事人的交易的成败,都会通过信息的传播间接地影响其他人的交易。市场中之所以会形成统一价格,就是因为当交易者充分多时信息的互相沟通和交互影响的原因。所以当我们说市场制度是有效的时候,我们是指两件事情。第一,在市场中不存在无效的交易,因为所有至少对一方不利的交易都通过当事人的“不同意”避免掉了;第二,任何人的“同意”或“不同意”的选择,都会对公共选择(即价格)产生影响,并对自己的福利产生影响。也可以说,市场是最“民主”的。

         但是,并不是所有的产品和服务都是私人物品。在任何社会中,有些东西是不能排他地占有和消费的。例如对环境的保护和改善,对国防安全和社会秩序的保证。这类服务被称为“公共物品”。对于这类物品,不可能通过任何两两人之间的交易实现对生产和消费的社会选择。因为任何一个人或组织一旦向某个人提供了这类服务,其他人也会免费地享用。比如,如果提供了国防服务,一国境内的所有人都会享受免遭入侵的安全感。但如果不付费就可以享用公共物品,就没有人愿意付费,人人都想“搭便车”了。这样一来,市场交易的规则就变得无效了。人人都想由别人来为公共物品付费,社会也就不能获得它所必需的这类服务。设想一下,如果人们任其下去,环境得不到保护,安全得不到保障,秩序得不到维护,将会是什么样子。因此在这个领域,人们必须采取与市场制度不同的方法。于是政府出现了。它用强制性的力量迫使每一个公民为公共物品付费(即征税),从而解决了在这个问题上的“搭便车”难题。

         但是,我们知道,政府与政府也是不同的。有所谓民主政府,也有所谓专制政府。因而解决公共物品问题的方法也不同。在专制政府,它以自己的偏好为参照,替代所有其他人进行公共选择,这也就是阿罗所谓“独裁”。而民主政府则是民主的公共选择过程的产物。一方面,它的诞生是投票程序的结果,另一方面,它是执行公共选择的常设机构。然而无论如何,不同类型的政府发挥作用的领域是相同的,即都应在市场制度不能、或不能有效发挥作用的地方。政府与市场的这种分野,可以用来很好地解释张五常教授的“香港之谜”以及其它经济现象。所谓香港之谜,就是说香港的经济制度是市场制度,而政府则是港英专制政府,为什么这样的结合可以造就香港的经济繁荣。答案是,政府所进行的公共选择不是社会的全部公共选择,甚至不是社会的大部分公共选择,只要政府把自己的功能限制在恰当的范围内,只要它不干预市场的正常运转,也可能不妨碍经济的繁荣。这种例子在我国古代是很多的。例如汉代的文景之治,唐代的祯观之治和清代的康乾盛世等等。由于老庄思想的影响和儒家正统思想的认可,对“无为政府”的崇尚,即使历代皇朝政府是专制类型的,也可以约束自己不去过多干预市场的运行。

         当然,民主比专制好,每个人都充分表达自己偏好的公共选择比一个或几个人替大家选择要好。但之所以好,正是因为“民主”的前提是“人本”。启蒙时代的思想家呼唤民主,是以强调人权开始的。卢梭讲“人生而平等”,而洛克则说“天赋人权”。现代西方的政治制度和经济制度,是以这样的认识为基础的。它也是几乎所有启蒙时代以后的经济学、政治学和社会学等著作的明确的或暗含的前提。所谓“人本”,具体地讲,是以个人为单位的。因为分辨和承担痛苦与快乐,成本与收益的基本单位就是个人;能够采取策略,实行与他人不同的行动的基本单位也是个人。用“一群人”,“一个社会的人”,甚至是“全人类”为基本单位,无法确切反映个人与个人之间在痛苦与快乐、成本与收益上的差别,也不能抹杀每个人的决策能力。一个人的痛苦能和另一个人的快乐互相抵消吗?一个人的收益和另一个人的收益能够累加吗?如果能的话,奴隶主的快乐就可以和奴隶的痛苦互相抵消,军火商的收益就可以和殡葬场与外科医生的收益累加。如果人们的成本和收益可以由某个人加减乘除,就意味着他们的决策可以由别人代替,就意味着可以独裁。没有个人,全人类就无从谈起。承认个人,就要尊重每个人的意志的表达。这就是民主区别于独裁的地方。前者所谓的社会利益必然建立在每个人的意愿的基础上,后者则没有这样的根基。

         所以布坎南在谈到公共选择过程的决策规则时强调,只有在所有的人都一致同意的前提下,公共决策才能被认为是最佳的。因为只要有一个人反对,就说明这一决策损害了他的利益。由于个人与个人之间的成本和收益是不可相加、也不可相减的,所以我们无法证明,这一个人牺牲自己的利益以“成全”大家从社会角度看是值得的。这种一致同意的原则与上面谈到的市场原则是一样的。只不过在市场中,同意只需在两人之间实现,而在对公共物品的集体决策中,同意却要在众多人之中实现。这就带来了很大的麻烦。因为人越多,意见越多,实现一致同意就越困难。不用说很多,设想在一万人中实现一致同意也会是很困难的。更何况,在现实中,许多国家的人口都超过了一百万、一千万、一亿甚至十亿人。为了解决这个问题,于是就出现了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它简化了公共选择过程,但同时也带来了一些弊端,其中之一就是存在着对少数人利益的侵犯的可能性。因为这些人再也不能像在市场中一样,用“不同意”来避免损失了。在一定程度内,这是为了较低成本地实现公共选择而付出的代价,所有的人在接受少数服从多数原则时,就已经事先认可了这种代价。但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确实也潜伏着被滥用的危险,导致对少数人的利益的不加限制的侵犯。这时,民主赖以建立的基础受到了挑战。

         对于这种情况,有两种解决办法。一种是对投票程序进行改进,即布坎南的“宪法改革”;另一种办法,就是限制投票程序的适用范围。也就是本文所说的,有些东西是根本不可投票的。这包括两类。一类是市场能够解决的问题,即市场制度下的基本产权。另一类就是基本人权。在前者,不可投票是因为市场解决这类问题比投票程序更好;并且公众一旦就某一私人物品的价格投票,就必然会伤及市场中一部分人的利益。经济学可以证明,通过投票制定的价格一般会偏离市场均衡价格的。这种偏离或者损害买者,或者损害卖者。不仅如此,更广义地看,对少数人的损害就是对所有人的损害。至于为什么不能就基本人权投票,理由就更明显了:因为基本人权是民主程序的基础。

         显然,限制多数主义弊端、进而限制政府过度扩张的一个主要方法,就是市场化改革。即用市场中的两两人的交易,来代替投票程序、或政府的独断,以解决大量的社会经济问题。布坎南和另一位诺贝尔奖得主科斯,都曾极力主张用市场的自由交易取代政府在许多领域中的干预。他们的批评对象是美国以及欧洲的一些政府。然而有趣的是,他们的理论贡献对像中国这样的国家更有价值。我国的传统计划体制,实际上就是一个政府过度侵犯市场领地的经济制度。用市场交易的方式取代政府的干预,在解决大部分社会经济问题方面取得了极为显著的成就。但同时市场本身也因此被蒙上一层神圣的光环,以致不少人认为“除了飞机大炮不能卖,什么都能卖”是一种很“改革开放”的态度。但是,既然市场交易是以人权和产权为基础的,它就必然有其限度。一方面,任何两两人的交易都不应带来损害对方、第三者、以至更多的人的后果;另一方面,人本身,人的基本权利是不可买卖的。一个人不能出卖自己的自由,更不能买卖他人的自由。在市场中,不能买卖人口,不能买卖毒品,不能买卖假冒伪劣产品,也不能出售本来不属于自己的东西。等等。对于这些不可交易的东西,又反过来可以用投票程序、用政府的强制性来加以禁止和限制。例如,可以通过投票程序制定禁止买卖人口、贩毒和出售假冒伪劣产品的法命,然后由政府强制执行,对那些违反禁令的人加以惩罚。这样看来很有意思。不可投票的可交易,不可交易的可投票。但又不完全如此。有些东西既不可投票也不可交易。这就是基本人权。用投票方式保护人权是一回事,人权本身又是一回事。人权是先于法律存在的。这又回到了我们的主题:人的存在,以及这一存在所自然产生的一切权利,具有最高的价值,是社会中一切事物的无须讨论的前提,因而无论是投票制定的法律还是市场规则都不能对之加以增减。换句话说,自然的法则高于法律和市场规则。

         市场化和民主化当然是件好事,但不幸的是,不少人的“市场”和“民主”中却没有主角,他们不知道这两者的真正价值来源。例如在东欧一些国家中,投票程序被用来获取压迫反对派的权力,结果导致像前南斯拉夫、像格鲁吉亚等国的情形,内战不止。在我国,不少地方竞视拐卖人口为正常;一些地方政府公然保护甚至鼓励假冒伪劣产品的生产。这些现象自然和市场制度和民主制度的不完善有关,但更为重要的原因,是在强调这两者价值的同时忽略了它们赖以建立的基础。这种观念,在原计划经济国家中颇为普遍。人们常常认为,从社会是由许多个人构成的整体这个意义上说,社会比个人更重要,进而把社会与个人对立起来,以致认为为了社会利益,可以不惜损害个人价值。计划经济就是在这样的基础上建立起来的。人们进而认为,投票和市场不过是与计划经济不同的另外的社会选择方式,从而也具有超出个人的价值。这显然是将计划经济对个人价值的观念简单地套用在市场与民主的头上。所以,市场化和民主化首先应是观念上的革命,是对人的价值和人的权利重新肯定和再度张扬。这方面,也许哈耶克的话更为精辟:“仅就社会是自由的这一点而言,社会才比个人更伟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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