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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垄断的难点

(一)依靠地方保护,具有明显的行政色彩

在计划经济体制下,垄断就是一种特许经营,它不通过竞争形成,而是一种行政“圈地”,带有很浓的行政色彩。改革开放以后,虽然大部分中小企业都放开了,国家控制的只是国民经济的命脉,如铁路、水、电等一些公共事业类的企业,但是这些公共行业仍然具有自然垄断的性质,而且这种自然垄断具有明显的行政色彩。垄断行业之所以在经营中随心所欲,是因为它在该领域中既是经营者,又是监督者,实际上还是立法者。这直接阻碍了企业之间自由平等的竞争秩序,破坏了全国性统一和开放市场的形成,严重干扰了行政执法。

(二)法律法规滞后,缺乏统一的反垄断法

目前,我国没有一部统一的《反垄断法》,只是在《反不正当竞争法》《、价格法》等法律中对垄断性行业作了一些规定,绝大部分的限制性规定散见于国务院及各部委颁布的一些行政性法规、规章和政策性文件中,法律效力层次不高,不能全面、有效地规范市场竞争行为。同时,一些垄断企业为维护自身的垄断地位,通过制定行业规章,使自己的行业合法化,造成了与国家法律法规的冲突。

(三)执法力量薄弱,缺乏强有力的监督机构

依照我国目前法律,查处垄断行为的主要机构是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但是由于反垄断规定散见于不同的法律法规中,使得法律真正赋予工商部门查处垄断行为的权限不多,同时其他一些行政执法部门如物价等也具有一定的权力。多头执法使得执法者无法对制止垄断行为进行统筹考虑,无法确保各个执法机关都具有专业知识,不利于加强执法机关的执法责任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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