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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反垄断政策理论与实践

        

成员:沈青马、洪  伟、姚凤玲
      张莉娜、吴  明、张晓浩
二零零七年四月十五日
一、垄断的分类及其危害

二、西方国家垄断经济规制理论与实践

三、我国反垄断进展、存在的问题与经验、
    反思
 
垄断的涵义。原指站在市集的高地上操纵贸易,后来泛指把持和独占。
   
    在经济学简明词典中,
垄断(Monopoly一般是指一种产品只有一个卖者的市场结构。一般是指唯一的卖者在一个或多个市场,通过一个或多个阶段,面对竞争性的消费者。

   
垄断到底是一种什么样的经济现象?
垄断是从资本主义的自由竞争中成长起来的。在以自由竞争为基本特征的资本主义发展阶段,企业为了攫取更多的利润,必然会采取先进的生产技术和科学的管理方法,实行生产的专业化和协作,提高劳动生产率;在激烈的竞争中,大企业往往凭借自己在经济上的优势,不断排挤和吞并中小企业,使生产资料、劳动力和劳动产品的生产日益集中于自己手中。

    同时,资本主义信用制度和股份公司的发展,突破了单个资本的局限,加速了资本集中的发展,从而也推动了生产集中的发展。一个部门的大部分生产都集中在几个或几十个大企业手中,它们之间比较容易达成协议,共同操纵部门的生产和销售,从而使垄断的产生具有可能性;中小企业处于受支配地位,少数大企业之间为了避免在竞争中两败俱伤,保证彼此都有利可图,也会谋求暂时的妥协,达成一定的协议,从而使垄断的产生具有必要性。
自由竞争引起生产集中,生产集中发展到一定程度必然走向垄断,自由竞争的资本主义发展到垄断资本主义阶段是一般的、基本的规律。公元19世纪末 20世纪初,垄断就已成为资本主义全部经济生活的基础。
垄断的分类
从其产生的原因来看垄断可以划分为:
     竞争性垄断
     人为垄断
     自然垄断
(一)经济性垄断(也称竞争性垄断、市场垄断、行为垄断)。经济性垄断主要是指市场主体通过自身的力量设置市场进入障碍,由一家或少数几家厂商控制了某一市场的供给和需求而形成的垄断。
    经济性垄断产生原因:
  (1)在自由竞争中,部分市场主体由于重视技术革新等,具有一定的特殊优点和优势,并利用优势在不断推动生产的发展和企业的扩张,从而使生产的规模越来越大,市场主体这种越来越大的趋势就对生产组织提出了新的要求,于是一部分市场主体不断变大,另一部分市场主体不断破产倒闭或被兼并,最终促使了各企业趋于集中和联合;
  (2)科学技术的发展、生产的发展,使大量的资本和社会财富日益集中到少数的公司或企业实体内。生产和资本这两个要素逐步高度地集中,当这种趋势发展到一定程度的时候,便产生了经济性垄断。
(二)人为垄断(主要包括国家垄断、行政性垄断和其他人为原因形成的非经济的强制型垄断)。
    国家垄断是由于战略性资源而导致,由国家对于某一产业的生产和销售等进行了直接控制,不允许其他的市场主体进入该市场领域的情况,如很多基础设施领域的垄断。
    行政性垄断是指由政府行政机构滥用行政权力而设置的市场进入障碍而形成的垄断,这其中地方和部门保护主义就是典型的行政性垄断。
    其他人为原因形成的非经济的强制型垄断是指为清除竞争对手,保持对市场的排他性独占,如欺行霸市、强买强卖。
(三)自然垄断(强自然垄断、弱自然垄断)

    自然垄断通常是指在某一市场上,由于
规模经济、范围经济、密度经济、沉没成本、资源稀缺性、外部效应等原因,使得这一市场的生产只能有一家(自然垄断)或少数几家(自然寡头垄断)厂商来控制才能达到最高的效率。如果允许竞争性的自由经营,则可能会导致社会资源的浪费或市场秩序的混乱。比如南非钻石公司和石油输出国组织,自来水、电力、公交、石油等社会公用企业,这些绝大多数是自然垄断企业。
自然垄断行业的存在有其必然性,原因在于规模经济、范围经济、密度经济、沉没成本、资源稀缺性、外部效应等方面。其中,自然垄断企业的一个重要特征是它的规模经济十分显著,表现为它的平均成本曲线在相关产量范围内,都是向右下方倾斜的(如图所示)。这些领域如果不是垄断结构而是多个生产者竞争的话,最终的结果是厂商最终将退出市场不再提供产品。
自然垄断形成原因之一——资源稀缺性
表现为以下几种形式,如知识产权垄断
或版权,或者象可口可乐的配方那样的商业秘密,它的市场竞争进入障碍既不是由垄断者自身的力量形成,也不是由行政力量形成,而是由法律所赋予的权利。
应该明确的是,判别是否是自然垄断并没有绝对的界限。如使其发生变动的原因中由技术技术进步导致的非常多。如银行、航空、电力、邮电等等。
学者周其仁把垄断类型归纳为五种:

第一种,由资源的天赋特性,带来产品(服务)的独特性。
第二种,发明的专利权或版权, 或者象可口可乐的配方那                      样的商业秘密。
第三种,赢家的垄断。
第四种,成本特性产生的垄断。
第五种,强制形成垄断
垄断的危害

    根据经济学的观点,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垄断一旦形成,垄断企业将按利润最大化(即边际收益等于边际成本)来进行定价。根据弹性法则,如果需求的价格弹性越小,那么垄断者制定的价格与成本的差额就越大。在这种情况下,垄断的市场主体控制着市场,是以追求高额垄断利润为目标的。垄断的市场主体一方面制定商品的价格,另一方面实施价格差别,直接获得巨额的垄断利润,出现垄断的无谓损失,带来了经济效率的损失和社会财富的巨大浪费。因为当垄断形成以后,竞争压力减少了,减弱了其通过改进技术、提高劳动生产率、降低产品成本来提高竞争力的积极性,还会人为地阻碍使其原有的机器设备发生无形损耗的新技术和新设备的出现或采用,会人为地阻碍技术进步,进而造成社会福利的净损失或无谓损失。
哪种垄断危害最大?
1、仅仅拥有独特的资源,能不能持续控制价格、获取垄断利润?经验证明,不能。(替代的产品和服务 )
2、创新的垄断,也不能持久。
3自然垄断巨大的沉没成本提升了潜在进  入者的进入壁垒。但是,只要进入壁垒真的只是自然形成,技术发明寻求替代的竞争压力就无时不在。
反垄断的要害是消除市场禁入
所有垄断的类型当中,只有强制地限制了市场准入,才真正妨碍技术进步和经济效率。因为,对市场机会的强制性禁止和限制,才可能完全地或部分地消除替代,也就是消除潜在的竞争。
概括以上分析,我们认定真正危害技术进步和经济效率的,是强制禁止或限制自由进入市场。
一、垄断的分类及其危害

二、西方国家垄断经济规制理论与实践

三、我国反垄断进展、存在的问题与经验、
    反思
 
在理论研究和发展层面来说
    从20世纪70年代以来逐步发展的规制经济学在反自然垄断的实证领域起重要作用。规制经济学主要研究在市场经济体制下政府或社会公共机构如何依据一定的规则对市场微观经济体进行社会或经济干预管理,具体指规制机构以自然垄断规制和市场进退规制为主要手段,对企业的进入、退出、产品的价格、服务的质量等方面
进行干预。 规制经济理论的发展经历了
公共利益规制理论、规制俘虏理论、激励性规制理论、规制消亡理论等阶段。
(一)公共利益规制理论

   公共利益规制理论是规制理论的最初理由,在规制理论领域居于正统地位。该理论认为,规制发生的原因是存在着市场失灵,涉及自然垄断、外部性、信息不对称等,在这些情况下,政府对市场规制具有经济学上的合理性。它是一种作实证理论的规范分析(a normative
analysis as a positive theory)(理查德·波斯纳,1974)。该理论把政府对市场的规制看成政府对公共利益和公共需要的反应,它包含着这样一个理论假设,即市场是脆弱的,如果放任自流,就会导致不公正或低效率。所以政府规制是源于公共利益出发而制定的规则,目的是防止和控制受规制的企业对价格进行垄断或者对消费者滥用权力,并假定在这一过程中,政府可以代表公众对市场做出无成本的,有效的计算,使市场规制过程符合帕累托最优原则。
其中为缩小自然垄断规制的范围,夏基、鲍莫尔(1982)等人提出自然垄断定义应建立在成本的弱可加性而非规模经济的基础上(成本的弱可加性也称成本的劣加性、部分可加性,是指单一企业生产所有各种产品的总成本小于多个企业分别生产这些产品的成本之和。 
   
    根据该自然垄断行业的产品或服务的需求水平,可以判断是否为强自然垄断和弱自然垄断。若按边际成本定价,前者存在产品定价的矛盾,后者可以实现社会福利实现最大化。详细见P59图);维斯库斯(1992)提出自然垄断的永久性理论和短暂性理论,均认为应当动态的对待自然垄断产业的规制。
但是,公共利益规制理论还存在许多缺陷。

(1)公共利益规制理论规范分析的前提是对潜在社会净福利的追求,然而却没有说明对社会净福利的追求是怎样进行的(Viscusi,
Vernon,Harring,1995)。
(2)规制并不必然与外部经济或外部不经济的出现或与垄断市场结构有关(波斯纳,1974)。
(3)斯蒂格勒和福瑞兰德(1962)的研究表明,规制仅有微小的导致价格下降的效应。
(二)政府规制俘获(俘虏)理论

   它是由芝加哥学派的经济学家们发起的(Stigler,1971;Peltzman,1976;Posner,1979;Becker,1985)。他们认为:政府的基础性资源是强制权,它能使社会福利在不同人之间进行转移;规制的参与双方都是理性的,通过选择行为来实现自身利益最大化。规制的供给与利益集团收入最大化的要求相适应,通过规制,利益集团可增加其收入。斯蒂格勒(Stigler)的经典论文《经济规制论》首次运用经济学的方法分析规制的产生,将规制看成经济系统的一个内生变量,由规制的需求和供给联合决定。
佩尔兹曼(1976)进一步完善了斯蒂格勒的理论,他证明了最优规制价格处于利润为零时的竞争性价格与产业利润最大化的垄断价格之间。立法者、规制者不会将价格定为使产业利润最大化得以实现的价格。最有可能被规制的产业是那些或具有相对竞争性或具有相对垄断性的产业。在竞争性产业中生产者将从规制中大量获益;而在垄断产业规制中消费者将从规制中获益(斯蒂格勒-佩尔兹曼模型P64)。
主要原因在于
 
(1)政府规制者有私利的需要,垄断企业通过寻租可能将规制者俘获;
(2)存在信息不对称,被规制企业完全可能向政府提供虚假信息,使政府制定有利于自己的规制政策,导致政府被垄断企业俘获。
(3)在规制政策制定中,小利益集团往往占上风(奥尔森集团理论认为利益集团在公共政策形成中发挥重要作用,规制的供给是应产业对规制的需求(立法者被产业俘获),或者随着时间的推移规制机构逐渐被产业控制(规制者被产业俘获))。
      集团理论完全超越了公共利益规制理论的公共利益范式,将经济人假设引入到对政治家的分析中,将规制置于供求分析的框架下,更贴近现实,也具有很强的解释力。但政府规制俘虏理论局限性也很明显,如不同国家政府体制不一样;政府也不仅是经济人;政府规制也不仅受利益集团的的影响,还受乳社会舆论等多方面的影响等等。政府规制俘虏理论还增强了反政府规制的倾向。
 
(三)激励性规制经济理论

   李特查尔德(litterchild1983)等经济学家的努力下,20世纪80年代激励性规制实践在英国开始产生(英国最高限价方案),90年代在欧美等西方国家得到广泛应用。80年代中期开始,Baron和Myerson(1982)将微观经济学理论中的新理论,新方法引入规制理论,规制经济学在委托
——代理理论,机制设计理论和引入信息经济学等方面取得了明显进展,在Laffont和Tirole(1993,1994)将激励理论和博弈论应用于激励规制理论分析后,规制经济学达到一个新的理论高峰。
传统的价格管制原则是成本加成,就是管制者依据企业的成本加上一个合理的利润来决定价格。

  
激励性规制最高限价规制
                     特许经营权投标制
                     区域间标尺竞争

    但是有一个问题没有解决。最高限价怎么就能够恰好被政府管制者定在
保证公司不亏损而使社会福利最大化的水平呢?
(四)规制消亡理论
在市场禁入的约束下,由于竞争的缺乏,根本就不可能依靠精确表达的理论,就完全消除价格管制中的社会福利损失
    种种精心设计的规制机制,至多改变垄断租金的分布,从而引导当事人寻租方式的改变。更一般的结论是,市场竞争从来就不是理性设计的结果。
西方发达国家经济规制政策呈现新放松规制的浪潮

(一)对自然垄断产业推行政府规制改革,引入竞争机制。垄断与重复建设,两害相权取其轻。产权与重复建设。管制重点由市场准入和价格管制转向管制市场参与者的资质和竞争行为。
(二)区分自然垄断性和非自然垄断性业务,在非自然垄断性业务领域引入竞争。
(三)在仍需规制的领域引入激励性规制。如价格上限、特许权拍卖。
(四)对自然垄断企业实行民营化,并以此来推动规制体制改革。
(五)制定较为完善细致的法律法规,使整个规制改革过程有法可依。
 
    经过20多年的改革,我国已经初步建立起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市场化程度有了较大提高;同时,2001年底中国正式加入WTO以后,意味着为中国的市场化改革将进一步深化。在此背景下,与市场化进程相冲突的自然垄断产业、行政性垄断的运行模式和规制方式的改革,以及政府的经济规制政策的调整成立当务之急。通过这些年的改革和探索,中国的经济规制体制和经济规制政策也取得了一定的成效。首先,适应放松规制的世界潮流,中国经济规制政策也在逐步放松自然垄断产业的进入规制和价格规制(电信)。其次,适应市场化改革的大趋势,中国经济规制政策在自然垄断产业中引入竞争机制,提高生产效率方面取得一定的进展(航空)。再次,适应国家经济社会发展战略目标的需要,中国经济规制政策的调整使得消费者得到了实惠(航空)。
事实上,从上个世纪90年代初开始,我国明确提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目标后,政府对自然垄断产业的经济规制政策就已经开始调整和改革。但在这一过程中,中国经济体制本身正经历从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的转轨,因此,政府对自然垄断产业的经济规制政策就的调整和改革,也是一个逐步建立适应市场经济发展要求的经济规制体制和政策体系的过程。从我国目前实际情况看,电力、电信、交通运输等国外已经打破了自然垄断的产业,我国也已进行了和正在进行改革;而城市公用事业,如供水、煤气、排污、城市交通等自然垄断产业以及行政性垄断,则还处于探索改革思路和尝试阶段。
存在的问题
  自然垄断、经济性垄断和行政垄断等问题在我国广泛存在,解决呼声日渐高涨。
  (一)依靠地方保护,具有明显的行政色彩。在计划经济体制下,垄断就是一种特许经营,它不通过竞争形成,而是一种行政
圈地,带有很浓的行政色彩。改革开放以后,虽然大部分中小企业都放开了,国家控制的只是国民经济的命脉,如铁路、水、电等一些公共事业类的企业,但是这些公共行业仍然具有自然垄断的性质,而且这种自然垄断具有明显的行政色彩。垄断行业之所以在经营中随心所欲,是因为它在该领域中既是经营者,又是监督者,实际上还是立法者。这直接阻碍了企业之间自由平等的竞争秩序,破坏了全国性统一和开放市场的形成,严重干扰了行政执法。
(二)法律法规滞后,缺乏统一的反垄断法。目前,我国没有一部统一的《反垄断法》,只是在《反不正当竞争法》《价格法》等法律中对垄断性行业作了一些规定,绝大部分的限制性规定散见于国务院及各部委颁布的一些行政性法规、规章和政策性文件中,法律效力层次不高,不能全面、有效地规范市场竞争行为。同时,一些垄断企业为维护自身的垄断地位,通过制定行业规章,使自己的行业合法化,造成了与国家法律法规的冲突。
 
(三)执法力量薄弱,缺乏强有力的监督机构。依照我国目前法律,查处垄断行为的主要机构是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但是由于反垄断规定散见于不同的法律法规中,使得法律真正赋予工商部门查处垄断行为的权限不多,同时其他一些行政执法部门如物价等也具有一定的权力。多头执法使得执法者无法对制止垄断行为进行统筹考虑,无法确保各个执法机关都具有专业知识,不利于加强执法机关的执法责任感。
根据已有的改革实践,积累的经验和教训主要有:

1、坚持开放市场、引进竞争、打破垄断的基本方针。

2、政企分离。

3、价格机制是关键。

4、开放市场与竞争主体的产权改革并举。
1、坚持开放市场、引进竞争、打破垄断的基本   方针。
民航、电信、铁路、电力等部门,历来被看作国民经济的命脉垄断部门因为过分的政府保护而不求进取,服务质量低下、价格高昂、缺乏创新和进步。基础部门向全社会转嫁其低效营运的结果,导致国民经济整体的效率大大下降,并加剧了国民所得分配的不公平性。
基本经验是,以试验、探索、渐进的办法,逐步打破原本国家命脉部门的垄断,引进竞争和开放市场。
2、政企分离
我们必须认识到传统的计划体制的行政全能特征,就是经济活动、特别是命脉部门的经济活动,已经高度行政化甚至军事化。
     在这样的背景下,仅仅成立一些附属于政府管理部门的挂牌公司,断然不能解决问题。必须在参与市场竞争的公司与承担市场秩序管理的政府部门之间,有清楚的、制度性的界分。
3、价格机制是关键
传统的观念把基础设施部门排除在市场竞争的体系之外,不应该以价格机制为依归。
结果:我国基础设施部门,长期以来就被两种偏差主导,造成大量的资源浪费。
基础设施部门虽有特殊性,但是,它并没有特殊到可以使价格机制失效。惟有以市场为主体的竞价体制,才能灵便地调节供求、适应技术和市场千百万化的需要。
4、开放市场与竞争主体的产权改革并举
传统观念:有计划地组织国有公司之间的市场竞争,依然保持国有经济对该产业部门的垄断和控制。但无法回避以下三个问题:
(1)利用国际国内资本市场筹资融资势在必行,这就不可避免地要向市场出售国有大公司的部分控制权,改变国有资本独资经营的传统结构。
(2)政府是命脉部门经营性公司的唯一股东,同时又是竞争性市场的管理人 。
(3)国有公司只对经营活动负责产权约束机制,不可避免地产生公司通过损害资产来提高短期经营业绩,并据此获取分配收益的行为倾向。
开放市场与产权改革必须并举。这里所谓产权改革,就是变清一色的国有公司为股份化公司、而国家不但有必要出让、转售一部分国有股权,而且要考虑出售控股权、甚至全部股权,主动变成小股东或者全面退出。否则不可能从制度上解决上述矛盾。
 

1、经济规制主要针对什么类型的自然垄断?效果会如何?放松管制趋势(学者观点);

2、行政垄断是不是可以通过反垄断法来解决?(热点关注:反垄断反什么?);

3、我国反垄断的主要难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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