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唯有尽责,才能免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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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唯有尽责,才能免责

                 ——从法律视角谈学校和教师日常教育教学行为责任意识的培养

纪绍福 马鞍山市九中               

    摘要:本文从发生在校园内两起相近似的学生意外伤害案件,却有着不同的判决结果这件事入手,从法律的角度谈了学校和教师在日常教育教学行为责任意识的培养,强调“唯有尽责,才能免责”。接着从四个方面展开论述,首先,学校和教师的要依照我国的法律法规,严格规范自身的教育教学行为;其次学校和教师要尽到自己职责范围内对学生的安全教育、管理、保护的义务,在校园内营造出安全文明的育人环境;第三、学校和教师要妥善处置校园内的突发事件,做到冷静、及时、有效、科学、合理;最后学校和教师要树立自我保护的证据意识。

    关键词:责任意识  规范行为  教师职责  突发事件  证据意识

中小学校是未成年人群的密集区,由于未成年人的智力水平、身体发育、精神状态、自控能力、自我保护能力等的限制,要想在校园里完全杜绝发生学生意外伤害事件是不现实的,也不符合马克思的唯物主义观点。

学校和教师除了加强对学生安全教育和管理,防止和减少学生意外伤害事件在校园发生外,还应在平时的工作中,增强自己的法律意识,认真履行自己的职责,这样在校园发生学生意外伤害事件时,就可以减轻或免除自己的责任。

2008年和2009年,在我校校园里曾发生两起学生意外伤害事件。这两起事件除了发生的地点(2008年发生在教室里,2009年发生在操场上)、受伤害的学生不同外,其他的许多情节都很相似。这两起事件都是发生在学生课间休息时间,都是即将毕业的初三学生,都是由同学之间相互追逐碰撞而导致的,两位班主任在事件发生后,都及时地采取了适当的救助措施。就连家长起诉学校的时机选择都是惊人的一致,在孩子初中毕业后,将学校告到原金家庄区人民法院,这两起案件都是由我作为委托代理人代表学校答辩应诉的,连主审这两起案件法官都是同一人。但这两起案件最终的判决结果却大相径庭。2008年那起案件,由于我向法庭提交了由班主任提供的《班级量化管理扣分标准》、班长记录的《班级值日日记》、学生证言等有力证据,法院因此认定学校已尽到职责范围内的教育管理义务,不承担赔偿责任。2009年那起案件,由于该班班主任老师不能提供证明自己在班级工作中履行了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和管理职责的有价值证据,我只向法院提供了学校层面的有关安全教育管理制度、活动开展的证明材料,学校因此被法院判决承担15%的赔偿责任。

相近似的案件,却有着不同的判决结果,这其中的缘由值得每一位教师认真地反思。只有尽责,才能免责,因此学校和教师在日常的教育教学行为中,要做到以下几点:

一、严格规范自身的教育教学行为

为规范学校和教师的教育教学行为,我国许多的法律法规对此都作出了明确的规定。

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的教职员工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人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我国《义务教育法》规定 “教师应当尊重学生的人格,不得歧视学生,不得对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不得侵犯学生合法权益。”我国教育部2008年修订的《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要求教师:“关爱学生。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平等公正对待学生。对学生严慈相济,做学生良师益友。保护学生安全,关心学生健康,维护学生权益。不讽刺、挖苦、歧视学生,不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自觉抵制有偿家教,不利用职务之便谋取私利。”

以上的法律法规对教师禁止性的行为作了明确规定,要求教师不得侮辱学生人格,不得体罚变相体罚学生,不得从事有偿家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六十条规定“在幼儿园、学校生活、学习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在精神病院治疗的精神病人,受到伤害或者给他人造成损害,单位有过错的,可以责令这些单位适当给予赔偿。”这就是民法中所讲的“过错责任原则”。学校或教职员实施了我国法律法规及教育行政管理部门下发文件中所禁止的行为,使未成年学生受到伤害,且这种伤害与学校或教职员的过错行为有着必然的因果关系,学校或教职员就必须要对自己的行为承担相应的责任。

二、切实履行对学生安全教育、管理、保护的职责

我国的《义务教育法》规定“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安全制度和应急机制,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加强管理,及时消除隐患,预防发生事故。”教育部颁发的《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规定:“学校应当对在校学生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和自护自救教育;应当按照规定,建立健全安全制度,采取相应的管理措施,预防和消除教育教学环境中存在的安全隐患;当发生伤害事故时,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救助受伤害学生。”“学校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管理和保护,应当针对学生年龄、认知能力和法律行为能力的不同,采用相应的内容和预防措施。”综上所述,加强对学生安全教育、管理、保护,是学校和教师义不容辞的责任。

近年来,全国各地不断发生学生群死群伤事故,造成极坏的社会影响。这类事故的发生,大多是由于学校领导教师安全思想淡薄,安全管理工作不到位,一些校园设施存在安全隐患,对学生的安全教育松懈,学生的自我保护意识不强等因素导致的。事后,相关的责任人员都受到一定程度的惩罚。

因此学校和教师尤其班主任要将对学生安全教育工作放到头等重要位置,对这项工作要反复抓、抓反复,不厌其烦,做到经常化。要建立健全各项班级安全管理制度,并把制度落实到位。引导学生在课间开展一些健康、安全、有益的活动,养成课间不追、不跑、不打、不闹的良好习惯,并让这种行为习惯内化成学生的自觉行动。

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学校、幼儿园、托儿所不得在危及未成年人人身安全、健康的校舍和其他设施、场所中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因此学校和教师要不定期地对校园内的校舍、门岗、消防、门窗、开关、线路、校车、上下楼梯、危险化学约品等做好安全隐患排查工作,发现隐患要及时上报,并进行排除。

学校和教师在组织学生开展活动时,要做好突发事件处理应急预案,加强对学生自立、自理、自救、自护知识的教育,提高学生的自我保护能力。

只要学校和教师尽到了自己职责范围内对学生的安全教育、管理、保护的义务,防患于未然,那么发生在校园内的学生伤害事件必将大大减少,从而在校园内营造出安全文明的育人环境。

三、妥善处置校园内的突发事件

校园内发生学生意外伤害事件是所有人都不愿乐见的,可一旦发生,学校和教师就应当针对当时的情况,妥善处置这类事件。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规定:“发生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应当及时救助受伤害学生,并应当及时告知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有条件的,应当采取紧急救援等方式救助。”这就明确规定了学校和教师在学生伤害事故发生时,有及时救助和告知的义务。

学生伤害事故属于紧急突发事件,学校和教师的应对时间从事故发生之时就已开始。在第一时间内介入事故的处理,既是学校和教师的法定义务,也是学校和教师为今后赢得纠纷处理的主动权并将损失控制在最小范围内的一次机会。也就是说在学生的救助上,一要及时,二要合理。发现学生受到伤害,要马上采取相应措施,这种措施要符合医学常规。另外学校和老师还须履行及时通知受害学生家长的义务。在学生受到伤害后,学校和教师应将学生受伤害情况、采取的救助措施告知学生家长,并征求其意见,并通知其家长尽快到达现场。

在校园内发生火灾或有毒气体泄露、水管爆裂等突发事故,班主任或任课教师应将学生有序地撤离至安全区域。并及时向有关部门部门或分管校长汇报。

在传染性疾病流行期间,班主任应根据防疫部门的要求,在班级做好卫生防疫、消毒及晨检工作。如若发现传染病例,应通知提醒家长带孩子去医院感染科就诊,并及时上报卫生防疫部门和教育主管部门。

科任老师如果上课期间发现未成年学生未按时到校上课,应及时告知班主任,班主任应立即告知其家长。

总之,学校和教师处置校园内的突发事件时,要冷静、及时、有效、科学、合理。

四、树立自我保护的证据意识

在学校发生学生伤害事件之后,很可能随之而来的就是关于事故的责任认定以及经济赔偿的法律纠纷。无论是责任认定还是赔偿处理,都要以事故当中的各种证据作为基础。所以掌握确实、充分、有利的证据是学校妥当处理学生伤害事故的重要保障。

根据我国《侵权责任法》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10周岁以下)的未成年学生在学校受到伤害后,实行举证责任倒置。也就是说,必须由学校首先提交自己没有过错的证据,证明事故的发生是由于学生、校外第三方或者不可抗力的原因造成的,学校在事故过程中不存在过错才能够免责,否则学校就要承担责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学生在校园内发生伤害事故,这类案件虽然实行 “谁主张谁举证” 的原则,但学校也需要在反驳对方观点时提交相应的反证,证明自己已经尽到了应尽的义务,在事故的发生过程中不存在过错,否则也要承担赔偿责任。

因此,学校和教师在日常教育教学管理当中应当树立证据意识,重视在日常教育教学工作中以及事故发生后各种证据的收集。对于涉及学生安全管理的规章制度要形成文,张贴在显眼处;对于学校、班级采取的安全管理措施,最好以日志的形式留存;对于学校、班级开展的安全教育活动要注意材料的收集和保存。学校和教师在处置学生伤害事件时,要注意现场证据的保留收集,与家长联系的信息(最好是短信或电话录音)要注意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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