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Q空间 新浪微博 腾讯微博 人人网 更多

 
   
  
给国王做一副鞋套
   
 点击网站地图查看更多你感兴趣的内容

                       
              
                    给国王做一副鞋套

                   ——有偿家教的纠结与出路

实验中学   

  要:有偿家教面临着“三难”的处境,而国家层面的法律并没有对有偿家教采取“一刀切”,对有偿家教的三种指责需要深层次的解读,有偿家教的出路在于补习学校,规范补习学校的管理,允许教师在补习学校从事有偿家教。

关键词:有偿家教  纠结  出路 

从前有位国王有洁癖,害怕自己的鞋底沾上泥土,于是命令大臣把整个国家的道路都用布盖上。大臣向国王痛陈利弊,说这样做弄不好会亡国。国王大怒,将大臣处死,又派另一个大臣来办此事。这个大臣很容易就解决了问题——他把思路转到了国王的脚上,用布给国王做了一副鞋套。

一、有偿家教的“三难”处境

一是有偿家教确实存在师德失落现象。

集中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强制、胁迫、诱导学生参加有偿家教,这样的家教一般生源大都来自教师自己的授课班级;二是较大规范办班,如:校外集中办班、家庭办班。

这使学生和家长陷入窘境,不论是出于经济考量还是出于对效果或形式的不认同,内心不想去,但又担心老师给穿“小鞋”,所以只好选择了屈从。

从事这类家教的教师心态是什么?肯定有经济利益的考虑,而且从学习成绩上来说,总体成绩肯定是有所提高,也是自己教学成果的一种体现。何乐而不为?

孰不知这样的家教,给学生带来了做人的负榜样,给学生增添了学业负担,给家庭带了了经济压力,给教师群体、学校乃至教育抹了黑。这样的行为,不严惩就会造成道德的滑坡,不严惩就会引起教育管理的混乱,不严惩就会影响中华崛起的百年大计。

二是有偿家教又是一种合理的社会需求。

有人说:不禁止有偿家教教师挨骂,禁止有偿家教家长骂娘。社会的竞争、家长的期望、考试制度的现实,迫使家长、学生需要家教的存在,不论学生是否愿意。

对家教的存在,在教育实践中也有着其合理性。学生的认知能力是有差异性的,一位教师的教学风格不可能适应全班所有学生的的认知倾向,选择合乎学生认知倾向的家教老师可以弥补这种不足。学科知识的模块之间是存在逻辑关系的,关键知识的缺失会成为下一阶段的学习障碍,需要课外的家教补缺补差。因此家教应该是可以作为学校教育的补充,适应性择师,满足学生补缺补差、拔高培养的需求。

三是现在禁令已出、处罚已行,有偿家教并没有消沉。

非公有制学校家校迎来了春天,这里主要是指民办学校和民办补习学校,可以用“火爆异常”来形容,甚至有不少无教师资格证的人员在从事有偿家教。公办学校的教师有偿家教进入了寒冬(或许是冬眠),但仍有一定的存在,只是学生或家长自愿的比例很高,只是教师和学生有了反侦察的经验,只是家长付出的补课费倍增,因为这要跟有偿家教的风险成正比。

二、有偿家教上位法禁令中没有“一刀切”

对有偿家教的禁令,目前最权威的规定源自教育部《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第四条:组织或者参与针对学生的经营性活动,或者强制学生订购教辅资料、报刊等谋取利益的;组织、要求学生参加校内外有偿补课,或者组织、参与校外培训机构对学生有偿补课的。

大部分省市均有相应的禁令,如:《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第三十三条:组织或者参与对学生的有偿补习活动,或者利用节假日和课余时间组织学生集体补课的。《安徽省中职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考核办法(试行)》:严禁对学生有偿补课和有偿家教,不私自在校外兼课、兼职;.组织或者参与对学生的有偿补习活动、利用节假日和课余时间组织学生集体补课的。还有马鞍山市教育局关于印发《严格禁止中小学在职教师从事有偿补课若干规定》的通知(马教秘[2014]101号)。

再来看看上位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义务: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法律责任:(一)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给教育教学工作造成损失的;(二)体罚学生,经教育不改的;(三)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二十九条 教师在教育教学中应当平等对待学生,关注学生的个体差异,因材施教,促进学生的充分发展。教师应当尊重学生的人格,不得歧视学生,不得对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不得侵犯学生合法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只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而《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也只规定了“公民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务”、“提高劳动报酬和福利待遇”。所以家教报酬确实是法律的一个空白。

还是回到教育部的《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其新闻发言人续梅称,在极少数教师身上还存在着一种情况,就是上课该讲的内容可能不讲,要放到课后有偿家教的时候去讲,甚至于有一些极个别老师利用职务方便组织学生去进行有偿家教,以此来谋取一些利益,我想这样的行为肯定是影响了我们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也违背了教育的宗旨,也影响了教师的职业形象。续梅表示,这种行为、这种现象,不但是广大的家长、社会所不能接受的,也是我们广大的教师所不能容忍的。所以对于这种利用职务之便进行有偿家教谋取私利的行为我们是要坚决反对的,这是教育部一个非常鲜明的态度。

上位法并没有对有偿家教实行一刀切,教育部新闻发言人的回答也只是“对利用职务之便进行有偿家教谋取私利的行为”“坚决反对”。

而浙江省给出的注释是:浙江省政府提交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13次会议审议的《浙江省义务教育条例(草案)》指出,学校教师在工作日期间不得从事有偿家教,或者到校外培训机构兼职兼课;在节假日期间不得组织学生接受有偿家教,并给出了可以解聘的处罚规定。

三、对有偿家教三种指责需要深层次的解读

一是教师“课堂上不讲,家教中讲”。

可能性之一,教师想让学生明白“家教胜于课堂”,可以吸引更多学生参加家教,这特别适用于自己授课的班级;可能性之二,课堂上已讲过或将要讲的,为什么还要重复讲?这样的家教哪个学生愿意参加?可能性之三,分层教育、因材施教,补缺补差或拔高培养,这样的家教肯定有别有课堂教学,且卓有成效,深受学生欢迎。

二是“家教影响正常工作效率”。

可能性之一,教师忙于家教,以家教为“主业”,对正常教学不肖一顾或精力不够,肯定影响正常的教学;可能性之二,为了获取更多的生源,课堂教学是免费的“广告”, 讲得不好影响名气,讲得好才能吸引更多的学生参加家教;可能性之三,要想稳住已有的学生和吸引更多的学生,家教的课一定得上好,业务一定得钻研,准备一定得充分,久而久之,教师正常的课堂教学水平也大有提高,这样的业务进修或称之为教学研究,比学校组织的教研效果要好得多。

三是有偿家教是教师为了“谋取私利”。

可能性之一,以有偿家教为唯一目的,见利忘义,不择手段的拉学生参加家教,即便是家教效果并不理想;可能性之二,学生的学习方法获得改进、学习的兴趣获得提升、学业成绩获得提高,最大的受益者是学生,教师肯定获得相应的劳动报酬,教育乃至社会也从整体上受益。

四、有偿家教的出路在于补习学校

(一)补习学校承担起有偿家教的职能

美国一小学的白人老师发现自己教的学生个个聪明绝顶。也许是最初一位老师不小心在考试中考到了一个自己从未教过的知识点,却惊奇地发现全班有百分之八十的学生答上了此题。老师百思不得其解,详细调查中发现原来多数学生在课外都接受不同程度上的补习。

日本的补习学校是一如既往般的强盛。五分之一的小学生第一年上学就会参加课外补习班。长大后,几乎所有准备上大学的高中生也都会参加补习班。补习班费用约为每年26万日元(3300美元)。花在补习班的钱和在学校的考试成绩往往成正比。2008年日本的调查显示,三分之二的父母将补习学校越发重要的地位归因于公办教育的缺陷。补习学校更加因材施教,鼓励个人的求知欲,而公办教育对每个学生都是一种教学套路。“补习学校取得了公办学校未能取得的成功。

台湾的补习学校,不仅有私立的,而且还有公立的。补习学校采取信息化管理,信息卡显示了学生的信息;补习班以名师命名,成为教育品牌;名师可办大班,最多时1000人同时上课,主会场400,分会场两个各300。有的补习学校实行了连锁经营。

我国大陆的有偿家教呢?教师家教存在的弊端人人皆知,家教存在的合理性也人人皆知,为什么只管其弊端而对其存在的合理性不闻不问呢?有时候不作为带来的危害甚至要大于渎职的危害。

(二)有资质的教师均可在工作时间外在补习学校从事有偿家教

补习学校并不能解决在职公办教师有偿家教问题。“法律没有禁止的,事事可为”。只要有相应的教师资格,均可进入补习学校,公办学校的教师是这样,民办学校教师也同样存在这样的问题。允许在职公办教师进行补习学校,既不违法,又能弥补补习学校师资的不足,更重要的是可能避免教师利用职务之便从事有偿家教,还能创造绿色的GDP,是一件利国利民的好事。

问题的关键是教师与招生分离,招生由学校负责,绝对不能允许补习学校把招生与教师的聘任或报酬挂钩。信息化管理是监管的有效手段,补习学校的学生要有信息卡,在补习学校授课的教师也得有信息卡,教师要挂牌授课。学生的来源与教师的职务相关程度一定能判别出有无违规操作。

信息化管理还能有效监管学校办学规模是否与办学硬件一致,有效监管办学收费标准是否超标,有效监管补习学校及教师个人是否偷漏税。宾馆都能做到的事,我想教育部门也一定能做得到。

(三)教育主管部门承担补习学校的监管职能

如果从学校的“管办评”分离来说,教育行政部门对补习学校有监管的职责,教育督导部门有监管的职责,甚至也可以引进社会评价机制。

监管补习学校的主要内容应该是:

法人资质、办学条件、办学管理、课程安排、教师资质、教师是否参与招生、收费标准、班额大小。

在允许教师从事有偿家教的前提下,取缔家庭式的家教。理由很充足:一是教师肯定有教师资质,但没有校外执教资质,这种资质补习学校有。二是家庭的环境不适合于用作教学场所。

 有偿家教之争,是师德问题之争,也是教育管理制度之争。很多人认为新东方是俞敏洪成功创业的标志,却很少有人想到它也是补习学校的样榜。当我们每座城市里都有着雨后春笋般的补习学校时,当我们对补习学校鱼目混珠教育主管部门却无能为力时,当我们对有偿家教存在的问题解决不了时,我想,该是倒逼教育改革的时候了。科学解读法规,创新教育制度,取缔现有家教,规范补习学校。换一种思维,给国王做一副鞋套,是解决有偿家教问题的不错选择。 

         备案序号:皖ICP备07007844   联系本站   广告推广